【港區國安法】涉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9個月 「第二代美國隊長」上訴得直減刑至5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8/03 15:04

最後更新: 2022/08/03 18:16

分享:

分享:

有「第二代美國隊長」之稱的馬俊文於2021年11月,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,被判囚5年9個月。馬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。上訴庭今(3日)頒下判詞,指本案屬《港區國安法》21條中情節嚴重,而申請人的刑責仍然較輕,基於法官量刑基準過重,故裁定上訴得直,改判監5年。

上訴人馬俊文(31歲),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,控罪指他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,分別於20個場合,在全港各處公眾地方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,藉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。

上訴一方早前指,涉案的《港區國安法》21條對犯罪行為有情節嚴重及較輕之分,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地將他的行為歸類為嚴重,事實上他只是叫口號而沒有周詳計劃。

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出,《港區國安法》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件何謂情節嚴重或較輕,惟《港區國安法》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,故本地判刑法律原則適用。

上訴庭指煽動分裂國家罪是預防性罪行,本案涉及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,控罪要旨是阻止人煽動別人犯分裂國家罪,及讓法律於最早可能的階段介入,阻止被煽動的人犯罪,旨在充分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,有效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的罪行。

上訴庭認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情節屬嚴重或較輕,需以整體實際情況而定。法庭在界定情節輕重時,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實質後果、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。

而本案而言則屬情節嚴重,上訴庭指基於案發期間香港仍發生暴力的非法集結,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仍高。上訴人多次公然貶損《港區國安法》是假的,並多次向公眾強調宣揚「港獨」並不違法等,做法混淆視聽,增加他人犯案風險,其行為嚴重挑戰《港區國安法》權威和香港憲制及法治根基。

上訴人又於敏感日子和地點犯案,藉以吸引更多公眾參與,試圖利用他人的情緒加強煽動效果,並多次公開接受傳媒訪問及利用互聯網擴大接觸範圍,以年輕學生為煽動對象,針對學生宣揚「港獨」理念,極不負責任。

判詞續指,上訴人以遊行及罷課等方式,煽動他人傳達分裂國家的訊息,雖然上訴人煽動的內容不涉周詳或精細計劃,但並非毫無章法,有一定步驟及層次。上訴人多次獲保釋後,立即接受傳媒訪問及重複煽動別人分裂國家,視法紀如無物,即使上訴人沒有使用武力或作武力威脅,並不足以令情節變輕。

至於原審法官以上訴人沒有悔意,作為其中1個理由界定本案屬情節嚴重,上訴庭認為屬錯誤。雖然本案屬情節嚴重,但上訴庭考慮到整體情況後,認為申請人的刑責仍然較輕,量刑應貼近5年的最低刑期,原審法官以6年作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,故以5年3個月作起點,因抗辯手法及節省法庭時間而扣減3個月,遂裁定上訴得直,將刑期改為5年。

政府派發電子消費券 一文看清最新商場商戶優惠:https://bit.ly/3xdMkJc

HKET 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:https://bit.ly/3cNFwr7

hket App已全面升級,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、健康、娛樂、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。立即下載:https://bit.ly/34FTtW9

記者:林育慧